2022慰问金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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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问金规定法律分析
一是国家根据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发放的,这个国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有相关标准,另一部分是地方政府根据地方情况和相应政策发放的,最后一部分是企业单位发放的。坚持在重要纪念日、重大庆典和老年节、元且春节期间集中走访慰问和对高龄、独居、重病住院、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及整十岁生日的老同志及时走访慰问,可适当发放慰问金或慰间品。市直离休干部春节慰问金标准,参照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其他慰同活动的慰问金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高于春节慰问金标准。退休干部慰问金标准不高于离休干部标准。各地慰问金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直标准执行。
慰问金规定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慰问金规定有关问题通知
一、发放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开采铀矿军队退役人员)。
二、发放办法及标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节日慰问金标准,采用两年逐步增加发放的办法实施,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2500元。即:2015年春节慰问金由原来每人500元提高到900元,八一慰问金由原来每人300元提高到600元;2016年春节慰问金由上一年每人900元提高到1500元,八一慰问金由上一年每人600元提高到1000元。
三、所需经费分担:发放春节慰问金1500元,按照《广州市开展向困难群众送温暖活动的工作方案(穗文〔2011〕1号),所需资金由市、区(县级市)按现行财政专项资金配套比例分担;发放八一慰问金1000元,所需资金继续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区、县级市财政负担。
四、发放方式:每年分春节和“八一”两次发放,由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制定方案,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划账方式直接发放到优抚对象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修订。
慰问金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全处职工慰问工作,体现单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进一步培育和谐单位风尚,现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慰问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处正式职工(含离退休)或正式职工的遗属可列为慰问对象:
1、职工新婚并通报单位的;
2、职工因患病住院并通报单位的;
3、职工因病长期休养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职工因遭受突发意外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重大伤害的;
5、享受单位遗属补助且生活困难的职工遗属。
第三条 慰问标准
1、职工新婚的,送价值300元的慰问纪念品一份;
2、患大病住院的职工,送慰问金800元;一般患病住院的职工,送慰问金500元(多次住院职工一年慰问一次)。
3、职工去世的,送慰问金800元,职工父母、配偶去世的,送慰问金500元。
4、符合第二条3、4、5点规定的,职工可提出困难慰问补助申请,经本单位(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由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补助标准,春节前给予一次性困难慰问补助。补助标准分为500元、800元、1000元三个档次。
5、特大病患者花费巨大而给家庭带来重大困难的,经管理处研究后可在全处范围内开展慈善捐款活动。
第四条 慰问职责范围
1、按照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各单位、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2、工会经费在处统一核算的单位(部门)的职工(含离退休)及其家庭,由处工会及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慰问,工会经费在本单位核算的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及其家庭,由所在单位的领导负责慰问。其中慰问对象为离退休困难党员的,组织人事科须参加慰问。
3、对单位离休干部由处有关领导及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
4、享受职工遗属补助的困难家庭由组织人事科会同处工会开展慰问。
5、对家住外地路途较远而不便前往的慰问,可由相关责任单位(部门)书信或电话慰问并寄上慰问金。
第五条 慰问经费渠道
1、用于婚丧、生病住院的慰问费用由各级工会经费承担。
2、对困难职工(遗属)的一次性困难慰问补助由管理处统一安排经费渠道支付。
第六条 每个职工(家庭)同一种类型的困难慰问补助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管理处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