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科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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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科普内容才合适?看看吧。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科普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科普内容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顺口溜

海鲜篇:

鲤鱼和猪肝,同食消化难。

鲤鱼和甘草,毒素跑不了。

大虾跟红枣,中毒没法逃。

螃蟹和梨子,同吃拉肚子。

螃蟹花生仁,同吃损肠胃。

螃蟹和红薯,结石长在肚。

螃蟹和大枣,寒热病来找。

田螺和香瓜,胃肠不消化。

田螺和牛肉,腹胀不好受。

田螺和蚕豆,引发肠绞痛。

鲶鱼和牛肉,细心补过头。

喝酒再喝茶,心脏负担大。

喝茶配羊肉,便秘太堪忧。

吃药别喝茶,药效难挥发。

喝咖啡吸烟,伤动脉无边。

食品安全——采购篇

现代生活什么好,健康身体最重要。

无毒无害有营养,食品安全要记牢。

选购食品有技巧,六类产品不能要。

无证无照无保障,三无食品不能要。

标签不全隐患多,成分不明不能要。

打开包装看质量,变色变味不能要。

假冒伪劣防上当,以次充好不能要。

露天经营易污染,卫生不严不能要。

过期食品易中毒,腐败变质不能要。

买卖票证记得要,入库台账不能忘。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科普内容

一、食堂从业人员应坚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

二、学校每学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二次,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积极认真参加培训,认真作好学习记录。

四、每次培训之后,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卫生知识考核,凡不及格者,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不予聘用。

五、学校应收集好培训资料,作好培训记录,将考试试卷收集好,整理存档备案。

六、全体食堂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增强服务意识努力钻研业务知识和营养知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七、全体食堂从业人员要增强时间观念,按时上下班,管理人员要认真遵守学校的坐班制度。

八、严格遵守病事假请假制度。

九、食堂从业人员仪表要端庄整洁,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不准进入工作间。男同志不留长发,女同志工作时不戴戒指、耳环。

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在统一地点集体就餐,不能乱吃零食,更不能带东西回家。

十一、工作时间不准脱岗串岗,否则按旷工处理,不能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在工作间内洗衣服。

十二、严禁中午喝酒,严禁酒后上岗。禁止在工作区吸烟、打闹、高声喧哗。

十三、注意节约水、电、汽和液化气,杜绝跑、冒、滴、漏发生。

十四、对炊事机械,使用保管人要认真维护保养,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安全和机械设备正常运转。货梯内严禁乘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十五、食堂内部要严格收费管理,任何人不能收取现金。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个人卫生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预防性的身体健康检查。

2、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取得健康证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健康检查的“五病”包括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4、为防止食品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卫生,食品从业人员应养成经常洗手的好习惯,工作中途离开岗位再上岗,休息后再次返回岗位必须坚持洗净手再工作的原则。

5、食品从业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6、食品从业人员发生原因不明腹泻,发烧,咳嗽和皮肤伤口感染时,必须立即去医院就医,病愈后方可上班,不能边上班边看病。

7、食品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必须定期清洗,并不得穿戴工作服出入非工作场所。

8、食品从业人员开始工作前必须坚持洗手消毒。

二、食品包装及容器卫生

1、食品的容器要用国家允许的材料制成,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无毒无害。

2、罐头食品必须封口严密,罐体清洁干净,无锈斑,无破损,无胖听。

3、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必须有中文标识,标识的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限等。

4、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三、食品贮藏卫生

1、贮藏食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常温贮存和低温贮存。

2、贮藏食品应做到“四防”即做到防尘,防蝇,防鼠,防潮。

3、食品库房在门上安置防鼠铁皮的高度至少应达60厘米。

4、食品贮藏库房要设专人进行管理,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并按入库时间做到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5、存放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离地,离墙均应要求在10厘米以上距离。

6、保存新鲜水果,蔬菜类食品最适宜的温度是2—8度

7、烹饪后至食用前的食品放置时间需要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8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在温度低于60度,高于8度条件下放置2小时以上的食品,需要再一次充分加热方可食用,加热前还需要确认食品未变质。

8、冷却肉或冻肉应置于—20度低温冷库中贮存。鲜乳,酸乳,奶油应置于2—8度的冷库中保存。

9、食品贮存库房应有机械通风设施,分主,副食品库房设置隔墙离地存放,各类食品应分类分架,分区存放。不能与清洁杀虫物品同库存放。

10、冰柜不能塞满食品,食品之间应有空隙,剩余熟食存入冰柜内必须彻底加热才可再次食用,冰柜不能长期保存食物,冰柜内的食品不能反复解冻复冻。

11、贮存食品,若及时热藏,温度应保持在大于等于60度,若及时冷藏,温度应控制在8度以下。

四、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卫生

1、采购人员在采购各种食品,食品原辅料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书。

2、按照国家规定,禁止销售死黄鳝,死甲鱼,死河蟹,死青蟹等水产品。

3、销售食品应使用专用工具,严禁吸烟销售。

4、生熟分开是指生熟食品制售者分开,盛装生熟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分开,生熟食品存放应分开。

5、为防止食品交叉污染,食品用菜板,刀具,抹布,盆,碗等工具和容器必须生熟分开使用。

6、加热食品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度以上。

7、食品加工制作销售时应该严格做到生食品和熟食品加工人员分开,生熟食品存放分开,工具容器分开。

8、初步鉴别食品好坏可以采用视觉,嗅觉,味觉和触觉的方法进行。

9、四季豆,土豆在加工制作时必须煮熟煮透,以免发生食物中毒。

五、食品加工场所卫生

1、凉菜间必须具备专人专间,专用冷藏设施,专用上下水,专用工具,紫外灯,不应配置灭蝇灯。

2、食品加工场所的地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耐酸碱及防滑材料铺砌,并且平坦,无缝,具有1%—2%坡度。

3、食品加工单位必须具备原料处理,运输,包装,贮存等车间或场地。

4、食品加工场所的墙壁应用瓷砖或其他防腐材料装饰成高度不低于

1、5米的墙壁。

5、食品的加工应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贮存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

6、餐饮业厨房与餐厅的面积比应不小于1/2。

7、餐饮店应距离暴露垃圾堆,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

8、食品粗加工间应分别设置洗菜,洗肉和水产品专用洗涤池。

六、食物中毒

1、食物中毒的种类,主要分为细菌性食物中毒,真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和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

2、苏丹红是一种工业染料,可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3、细菌性食物中毒多发生在夏秋季节。

4、沙门氏菌食物中毒多由动物性食品引起。

5、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多发生在高温季节,多数由海(水)产品引起。

6、甲醛是一种化学物质,目前被广泛应用于医学和工业等领域。人体呼吸道吸入和食入过量都会对身体造成危害,因此,严禁在食品的加工和保存中使用,以及在居家装修和家具中过量使用。

7、黄曲霉毒素主要污染的食品有花生,玉米,干果类等。

8、大豆中含有有毒物质抗胰蛋白酶和凝血素,生食容易发生食物中毒。

9、常见的化学性食物中毒有:有机磷农药中毒,砷化物食物中毒,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等。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还必须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10、大豆中含红细胞凝集素和蛋白酶抑制剂,因此豆浆一定要煮沸10分钟以上,以免发生食物中毒。

11、食品从业人员发现有食物中毒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可疑食物,通知120抢救病人,保留可疑食物,然后报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七、餐具消毒

1、餐具物理消毒的程序是: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

2、餐具化学消毒的程序是:一洗,二清,三消毒,四清洗,五保洁。

3、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餐具消毒,有效氯浓度及浸泡时间分别是250MG/L,10分钟。

4、配制含氯消毒剂必须使用冷水,才能保证消毒效果。

5、配制好的消毒液在使用和放置4小时后必须重新配制,以保证消毒效果。

精选食品安全知识内容

一、目的意义

二、时间安排

本次学习宣传培训活动从2015年6月开始,至2015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2015年6月23日—6月30日)。

第二阶段:宣传培训(2015年7月1日—8月31日)。

第三阶段:督查总结(2015年9月1日—30日)。

三、主要内容

(一)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分五个层次开展新《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

1、印发宣传资料。州、县(市)局负责各自层面宣传资料的印制,宣传资料形式及内容自行确定。

2、开展新《食品安全法》“六进”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新《食品安全法》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等“六进”宣传活动,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进一步构筑起保护食品安全坚实的法律屏障。

3、开展新《食品安全法》网络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网络宣传作用,在州局网站设立新《食品安全法》专栏,更加便于人们对新《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的查寻,使公众第一时间掌握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4、开展新《食品安全法》大讲堂宣讲活动。各县(市)食品药品科普宣传站于9月分别开展1次新《食品安全法》大讲堂宣讲活动。以“学法用法,健康饮食”为主题,突出老年人、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小儿等特殊人群,讲解重点内容为如何谨防通过互联网、电视等途径欺诈销售食品违法行为,食品、保健食品的区别及其有效期检查方法,家庭防范食物中毒的措施及注意事项。

5、开展新《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活动。根据省局《关于开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5〕187号)要求,各县(市)局分别组织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组队竞赛,并选拔初赛阶段比赛的队伍,于7月25日前将选拔推荐的1支参赛队推荐表上报州局宣传培训科;8月中旬,州局组织各县(市)选拔推荐的优胜参赛队进行初赛,推荐成绩优异的参赛队伍参加省局举办的新《食品安全法》决赛。

(二)扎实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各县(市)、州局直属各单位要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从监管人员、食品从业者、党政领导干部三个层面,分层次、大规模组织开展学法普法活动,使新法内容为执法者掌握、从业者熟悉、社会公众知晓,积极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食品安全法治氛围。

1、执法人员培训。7月中旬,州局举办一期全州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师资培训班;8月上旬各县(市)局举办本县(市)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培训班,确保执法人员参训率达100%。

2、从业人员培训。8月中旬,各县(市)局举办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班,组织辖区内所有食品企业及从业者集中开展学习培训,突出抓好食品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教育,力求辖区内每一个企业、每一名食品从业者全覆盖。

3、党政干部培训。8月下旬各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办一期党政干部《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班,要求各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到会讲话,各乡(镇、街道办)书记、乡长(镇长、主任)及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工作人员1-2名参加培训。

四、具体要求

(一)积极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将新《食品安全法》纳入宣传工作重点内容,明确宣传活动时间节点,有序组织推进实施。要结合新《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信息屏等媒体进行专题报道,通过刊发解读文章,举办讲座、开展知识竞赛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开展宣传,营造全州学习宣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的良好氛围。

(二)精心组织培训,奠定坚实基础。要将新《食品安全法》纳入培训工作重点内容,通过多层面培训,使大家深刻领会新《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和立法宗旨,熟悉其主要内容,掌握其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自觉做到学法、懂法,为新《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三)紧密结合实际,推进监管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为新《食品安全法》顺利实施打下坚实基础。一是对该法生效施行前可提前推进的相关内容,要按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执法规范,完善工作制度,推进相关工作;二是对该法生效施行后方可贯彻执行的相关内容,要深入研究新规定,制定相应工作规范,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的准备,确保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运用好相关规定并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对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内容,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衔接机制,并加强对相关工作的协调和衔接;四是抓紧推进食品药品监管自身能力建设,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监管队伍,着力提升执法能力;五是要研究起草科学合理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

各县(市)局对新《食品安全法》宣传培训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附视频及图片资料)于2015年9月20日前报州局宣传培训科。

最新食品安全内容普及

一、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3、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

二、食堂从业人员和分餐人员的卫生要求

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外购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工作与集体用餐的分餐工作。食堂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患有刚才说的疾病,手是否受伤,一旦发现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3、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用餐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提供学生营养餐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学校食堂)必须配备营养师或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

5、食堂负责人、卫生管理员亦必须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6、食堂从业人员和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处理原料后、便后、食品加工操作前用流水彻底洗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双手还应进行消毒;工作时应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出售食品或分餐时应戴口罩。留长指甲、戴戒指、涂指甲油;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食堂采购人员要注意的事项

1、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向无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

2、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3、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食品卫生法》第25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有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保证所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的卫生应履行的义务,销售者有向购买者提供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的义务。

禁止采购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

腐败变质:一般认为腐败变质是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一种成份或多种成份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这种食品一般含有大量的微生物,而且可能含有致病菌,从而易于造成食物中毒。

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贮存过程中经生物、酶、空气中的氧的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常可造成不良的生理反应或食物中毒。

霉变: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有菌丝和霉变现象,有可能产生毒素。霉变食品可造成食物中毒或死亡。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有毒、有害物质包括:

(1)、食品本身含有有害物质(如河豚鱼、毒蘑菇)。

(2)、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毒素(发芽土豆产生龙葵素,死亡的鱼类产生组织胺)。

(3)、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产生毒素物质(如葡萄球菌产生肠毒素)。

(4)、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包括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5)、食品中过量添加某些化学物质或包装容器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迁移等原因造成食品污染。

以上食品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禁止生产、经营。

3、未经兽医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

5、标签、标识不完整的定型包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按一定数量、一定标志并有固定包装时构成的一些零售单位的包装食品。

6、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食物中毒的有关知识

(一)、什么是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一般认为,凡是由于食用各种“有毒食物”所引起的以急性过程为主的疾病,可以统称为“食物中毒”。

正常情况下,一般的食物并不具有毒性。食物产生了毒性并引起食物中毒往往是由于下列原因:

(1)、某些致病性微生物污染食品并急剧繁殖,以致食品中存在大量活菌或产生大量毒素。(有些细菌是可以产生毒素的)。

(2)、有毒化学物质混入食品。

(3)、食品本身在一定的条件下含有有毒成分如河豚鱼、毒蘑菇。

(4)、食品贮存过程中,由于贮存不当而产生了毒素,如马钤薯发芽产生龙葵素。

(5)、某些外形与食物相似,本身含有有毒成分,被误作食物而误食,也可引起中毒。

(二)、食物中毒的特点

1、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都食用过同样的食物,发病范围局限在食用该种有毒食物的人群,未食用者不中毒,一旦停止食用这种食物,发病很快停止;

2、潜伏期短、来势凶猛,来势急剧,短时间内(几小时)可能有大量的病人同时发病;

3、所有病人有类似临床症状,即发病症状相同;

4、人与人之间不直接传染。

食品从生产加工直到销售食用整个过程中有很多情况和因素可以使食品具有毒性,所以我们要了解食品整个加工过程和在加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防止食物受到污染。

(三)、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

1、报告:一旦发现食物中毒事故和肠道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应保留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和食用具,以便查清原因。发现重大病情,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至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

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定了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食物中毒事故的划分:按严重程度划分

(1)、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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