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金、筹资性资金、经营性资金。
1、投资性资金指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
2、融资性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主体借入或归还的资金等;
3、经营资金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税负,以及其他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的现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用的、尚未报销的备用金。
2、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金,以及其他包括人民币和按国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
第四条、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负责人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要求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资金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现金流量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二章、授权与批准
第五条、为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对公司实际控制,并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授权给财务总监进行审批。
第六条、审批权限对外支付资金的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本规定所设权限的金额为同一笔业务发生费用总额,严禁将同一笔业务分次报销。
第七条、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支出性质逐级上级审核或审批,严禁越级审核或审批。
第十条、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对外投资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股东单位资金往来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股东单位的资金往来管理。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如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资金或发现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冻结或限制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的相应股份,及时通过司法程序对控股股东有效资产采取司法保全等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
第四章、资金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股份公司在财务部设立虚拟的资金调度中心,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承办股份公司调度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工作。资金调度中心是股份公司财务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资金调度中心按照相应的负责股份公司整体内部资金头寸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反馈各成员公司资金状况,并根据资金安排和成员公司的资金余缺状况,在股份公司总部和成员公司内合理调度资金。
第十六条、股份公司及下属公司可以将暂不使用的资金,以季度为单位,存放在资金调度中心,资金调度中心和成员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每年协商一次存款、借款的利率。资金调度中心负责利用银行平台归集内部资金并统一安排使用,随时监控内部调度执行情况,并依此编制统计表。协助完成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股份公司财务部行使本部及各成员公司间的资金调度职能。其它任何成员公司都没有相互拆借行为或资金调度的权利。
第十七条、下属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职责
1、负责本公司资金头寸的管理,如实反映本公司的资金头寸情况。
2、负责按时编制本公司资金支付申请。
3、依据融资、投资计划与公司内部资金情况测算本公司现金缺口,提出资金需求计划。
4、负责协助完成本企业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
第十八条、资金调度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满足股份公司资金平衡和其它使用需求,调度资金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融资资金
2、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性富裕资金
3、为完成股份公司统一结算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
4、为配合股份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
5、为配合股份公司重大项目运作,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资金
6、经股份公司领导批准,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资金
7、为应对非常规使用的储备资金,而需调用各成员公司的资金
8、根据股份公司资金平衡需调用的其它用途资金。
第五章、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货币资金收支与记帐的岗位分离;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
第二十条、货币资金的管理遵循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和外汇管理办法等各种法规和规章,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工具,按照规定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
第二十一条、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出纳员负责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库存现金,具体办理银行结算和现金收付。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核算、记帐工作。银行结算凭证上使用的印章由支票专用章和私章组成,支票专用章可由财务负责人保管,私章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货币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经办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列必要的内部凭证,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授权原则由各级负责人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收入和支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对各部门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复核。对于非法的支出,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应报告公司总经理处理。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作为出纳员办理收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员每日盘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核对相符。每月月末,会计人员必须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总帐余额与出纳员的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其他货币资金日记帐核对相符。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经理应对库存现金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应每月检查银行存款帐单核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未达帐项组织清理,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应纳入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六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份公司及各成员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如因人为原因影响工作质量或造成股份公司利益受损的,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应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如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各成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尽职情况适用股份公司对财务负责人的考核条、款;股份公司对不适用考核条、款的其他财务人员有奖惩的建议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经营和管理层可在本制度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董事会批准该制度之前,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本制度冲突的,应予调整。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将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篇2
1、本公司所有资财均属投资者所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不经过正当审批手续,非法调走或挪用资金,财务部门有权制止这些违法行为,拒绝支付款项。如不加制止,造成事实,财务部负责人应负连带责任。
2、资金分级管理,按资金用途,各级审批权限:
A:固定资产(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购置权限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厂长、财务部主管初审;
(3)总经理审批。
B:低值易耗品购置审批权限及程度
(1)总值500元以下(含500元)
a.申请人提出购置清单,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b.财务部审核;
c.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审批。
(2)总值500元以上
a.申请人提出购置清单,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b.财务部审核;
c.总经理审批。
C:费用报销审批权限及程度
(1)500元以下(含500元)
a.报销人填写报销单证;
b.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c.财务部审核;
d.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厂长审批;
e.到财务部报销。
(2)500元以上
a.报销人填写报销单证;
b.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c.财务部审核;
d.总经理审批;
e.财务部报销。
D:因公借款审批程序
(1)500元以下
a.借款人先填写借款申请单;
b.部门负责人审核;
c.财务部签署意见;
d.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审批;
e.到财务部借款。
(2)500元以上
a.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单;
b.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c.财务部签署意见;
d.总经理审批;
e.到财务部借款。
注:因公借款,经手人必须在事毕后3—5天内(如购物出差回来等)办理报帐手续。严禁私人占用公款。原则出差借款(现金量)在万元以上应两人同行。
3、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必须凭合法的有效发票或有关收费凭证,并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确认,注明付款理由,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财务部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支付款项业务。
4、凡属预付款项,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连同合同或有关文件交财务部审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付款,但在该项业务完结,经办人必须取得对方正式发票合法的收款凭证,交由财务部结清往来帐目,否则造成损失由经手人负责。
5、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罚款或其他经济损失,应由责任者本人负责,公司拒绝接受任何解释。
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篇3
一、责任部门:
二、权利行使依据:
三、核准范围
街道会计核算中心初审,街道大额资金监控领导小组审核
四、办理条件
各社区筹委会、社区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开支
五、申报材料
(1)大额资金支出申报表;
(2)民主理财小组签字盖章;
(3)会议纪要;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由社区筹委会、社区两委集体研究签字盖章后报街道大额资金监控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支出
七、监督检查
1、办理工作人员需要个人签名或加盖个人印章,同时申报材料要存档保存。
2、办公室主任组织定期进行内部工作检查。
3、上级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4、街道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5、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6、通过村(居)务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
3、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办公室主任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公室主任和街道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办公室主任违反规定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街道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3、行政领导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上述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财税〔20__〕61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__〕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__〕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排污权专项收入和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全省范围内环境保护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环境保护以当地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技术、工艺等符合环保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纳入各级环境保护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现污染物减量化排放的各类污染防治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区域、流域实施污染防治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对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环境治理新技术、新工艺、PPP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限于排污权专项收入安排)。
(五)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三章、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因素法”方式通过资金分配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下达。
第六条、“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环保厅按照各设区的市环境治理工作任务需求、上年度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以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提出分配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环保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分配因素、权重等可根据当年环保工作重点和任务调整。
第七条、“项目申报法”分配方式,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县级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按照规定及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专家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八条、省环保厅将资金分配计划以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章、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省级部门或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对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环境治理任务要求,规划或方案确定的目标,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指标,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于省级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情况(含资金安排原则、安排依据、安排明细表等)、专家评审结论等相关资料报省环保厅。
第十条、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类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原渠道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按“项目申报法”拨款补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保厅组织竣工验收。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省环保厅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省环保厅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环保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环保厅负责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省财政厅要求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绩效评价报告,整改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省环保厅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或组织实施再评价,或对重点项目引入每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的市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凡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省环保厅应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篇5
一、总则
1、为加强我镇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仁怀市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学校食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各校要成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工会、总务和班主任等组成,全面管理食堂的日常事务。
3、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单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障生活质量,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4、本制度自20__年3月1日起试行。
二、财务管理
1、规范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建立明细账,独立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成本核算。不允许通过学校食堂搞“创收”、谋福利。
2、学校应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学校财务人员、物资采购员、验收员和保管员等,分工要明确、责任要清楚。
3、学校食堂财务审批人为校长、或授权主管后勤的副校长、或授权总务主任。审批人审批食堂收支、往来、采购等事宜。对于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由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学校食堂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日记账、明细账等,实行独立核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但每年年底前必须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实、账账、账证相符。
5、加强食堂经营管理。学校食堂不得实行承包制,要加强饭菜的质量、数量、经费的监督检查。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要集中讨论、研究,对每周食谱进行合理安排,挂牌公示,每月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
三、收入支出管理
1、学校食堂收入。学校食堂收入系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生活活动中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学生生活费费收入、教职工生活费收入、代办生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捐资收入等。
2、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生活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实结算。
3、上级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爱心营养餐”等拨款,学校食堂根据拨入“爱心营养餐”等专款的情况设立台帐,详细登记和记录学生的就餐情况,并按《标准菜谱》的配备标准和数量足额配制“爱心营养餐”。
4、收取生活费时由学校财务人员出具由财政监制的正式票据,正式票据上必须盖有财务专用章和开票人签字,并填写收费情况花名册,以便核查。收取的生活费原则上必须及时存入镇中心银行账户。
5、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以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6、食堂的支出成本核算。应以食堂的日常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生活原材料支出为依据,食堂工人工资、燃料、水电、设备添置维修等一律不得在学校生活账中列支。
7、所有支出的发票等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收货人共同签字后报校长签批,方可入账,严禁白条、入账
8、学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收支进行公示。
9、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上,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四、物资采购及管理
1、大宗食品集中统一配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56号)文件精神,大宗食品原材料供应统一化,《仁怀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13年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计划》(仁教科资[2013]号),各校所需大米、菜籽油,从2013年4月1日起由供应商统一配送到学校。各校须在每月20日上报次月所需大米、菜油数量到中心校,由中心校汇总报供货商,确保学生生活原材料按时到位。
2、严格肉(禽)类、蔬菜及辅佐材料等的采购。要求各学校对肉(禽)类食品必须实施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要选择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商,从而保证食品质量,降低成本。严禁病肉(禽)类食品进入食堂;蔬菜及辅佐材料必须保证新鲜不变质,进行索票采购,严禁采购变质、腐烂食品,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料如发芽变质土豆等为学生制作食品,要确保所采购的食品安全。
3、严格食品原材料进出库登记制度。加大食品原材料保管进出库的监管,所有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必须做到全部入库登记、领用出库签字管理,学校食堂保管人员必须建立健全食品进出库台账,采取不定期对学校食堂保管台账进行监督检查。
2、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建立内部制约制度。学校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须有多方代表参加。物资实行集体采购,必须实行2人或2人以上参与采购,且采购人员要做到定期轮换,每次采购结束时要做好采购记录备查。
4、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购进的物资要经验收或保管等相关人员的验收,验收或保管人员对采购的所有物资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清点和查验。查验合同供货方与票据出票人一致,同时查验合同供货方与供货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或检测报告、或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单位名称的一致。
5、要建好物资管理台账。当日耗用的物品要及时办理验收和领用登记,非当日耗用的物品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大米、面食、食油、辅料等需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必须附《入库单》后登记入账。
五、健全管理岗位
1、学校食堂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财务、采购、验收、保管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监督。人员因故调离本岗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验收
(1)必须对所有食堂采购物资进行验质、验量工作。
(2)必须建立食品采购台账,对采购的所有食品和原料认真登记,以便检查。
(3)查验合同供货方与实际供货人一致,同时查验合同供货方与供货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或检测报告、或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单位名称的一致。
(4)留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或检测报告、或合格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所索取的资料应为加盖供方单位印章或供方亲笔签名的原件。对采购所索取的票据、证照复印件要分门别类编号归档保存。
(5)对采购回来的物资进行验收时,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的,应及时上报食堂管理人员处理。同时,应该做好退回或处理的相应记录。
(6)对采购回来的物资,要严格把关。拒绝验收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QS标识(米、面、油、豆制品、酒、调味品、乳制品等)、运输过程受污染等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食品和原料。
3、保管
(1)保管员对所有入库保管的食堂物资进行收发及验质、验量工作,保证食堂日常运作的物资及时、安全供应到位。
(2)要严格把关,拒收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QS标识(米、面、油、豆制品、酒、调味品、乳制品等)、运输过程受污染等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食品和原料入库。
(3)对入库的货物填写《入库单》,进行入库登记。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及时登记入帐。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不能入库的,应及时上报食堂管理人员处理。同时,应该做好退回处理记录。
(4)发放物资必须开具《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月末及时向会计递送《出库单》汇总表。
(5)每月25日清查盘点一次,并制作《物资盘存表》。《物资盘存表》一式两份,一份保管员留存,一份送交财务处。
(6)对物资库存数量和质量要了如指掌,对采购员及时提出采购计划,并说明品名、规格、数量、等级和单价。不得擅自把物资转借、挪用、租赁给他人。
(7)每学期结束,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物资清查盘点,并制作《物资盘存表》。
六、监督机制
1、学校因地制宜确定每周配餐食谱,尽可能做到一周一换、荤素搭配、营养全面,热饭热菜,配有肉食,确保学生生活费用吃在嘴里,做到不浪费。坚持做到食品留样制度,杜绝学校购买成品食品供给学生。
2、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严格执行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学校校长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分别组织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督导检查,并指导学校加强食堂食品安全,落实安全责任制。
3、提高食堂饭菜质量。严格实行学校负责人、教师、食堂工作人员等轮流自费陪餐制,对饭菜质量作评价,提高食堂工人制作饭菜的质量,杜绝饭菜浪费现象的发生,陪餐人员要及时发现和提出解决食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学校食堂开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指导或培训学校食堂管理人员。
4、各学校要成立膳管会,可由工会主席、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行使对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每学期末,学校食堂必须向膳管会汇报本学期的收、支情况,并定期在学校公示栏向师生公布。促使学校食堂越办越好,把这项民生工程办得让学生、家长和社会满意。
2、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举报或投诉校长、食堂管理小组要经常了解市场供求信息。
3、建立公示制度。学校食堂应对教师、学生和家长关心的事项,以及对食堂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和信息予以公示。
4、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采购人、被采购人及联系电话等予以张贴公示。
5、学校履行管理、督查的职责。学校组织就餐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定期召开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对食堂工作积极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并接受上级等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