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炎辉0分享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校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校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篇1

一、学校食堂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100%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开业;食堂采购要有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单位,采购时要索证索票100%(“票”是指进货凭证,“证”是指供货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合格检验证),及相关的检验合格和化验单;蔬菜残留农药检测、记录率100%;饭堂食物留样率100%。

二、学校小卖部

小卖部主要是销售饮料、零食等直接入口的食品,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的一个重点部位。学校要加强对小卖部承包者的资质审查和日常管理,确保校内小卖部依法经营,学校小卖部持证率100%(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并要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台帐到工商分局购买)制度。证照不齐全或者发现违法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要立即整顿,甚至停办。

三、学校饮用水(包括自备水及二次供水设施)

保障饮水安全,首先要从源头抓起,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学校,要向供应商索证索票,建立定期的检测制度,发现水质有问题的,要立即停止向师生供水。购买饮用水的学校要建立台帐制度,向有资质的供应商购买饮用水,并且要100%索证索票。

四、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要明确校长作为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教师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若管理缺位,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要严格按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另外,在发生了食物中毒事故以后,要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学校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篇2

一、盛放冷荤及烹饪、加工好的直接入口食品的盆、盘、碟、碗等容器在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前必须洗刷洁净并进行有效的消毒。

二、容器具洗刷,洗涤消毒池严格专用,明确标识洗涤池、消毒池、清洗池,使用的洗涤灵、消毒水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消毒液的配比浓度达到250ppm(试纸校验为300ppm)。

三、容器具洗刷按照一刮去残渣、二洗、三冲、四消毒、五清水、六保洁的顺序进行。

四、严格执行餐饮具、工用具、容器洗刷消毒程序:

ⅰ、热力消毒至少设两个水池,洗消程序为去残渣、洗涤剂洗刷、净水冲、热力消毒四道,感官检查光、洁、涩、干。

ⅱ、化学消毒至少设三个水池,程序为去残渣、洗涤剂洗刷、药物消毒、净水冲四道工序;消毒水池内壁有水面高度标志线,池中预先放自来水(使用有效氯消毒剂消毒时应使用常温水)达标志高度后,再向水中加入规定容积的消毒药剂,使有效氯浓度达到250ppm,用试纸校验达到300ppm,药剂分散混匀后(勿重叠)放入欲消毒的餐饮具容器,使餐饮具、容器充分浸入消毒液面内,维持消毒时间5分钟以上,取出后以净水冲洗表面的消毒剂残留,感官检查洁净、无异味。

五、根据消毒程序要求,直接接触成品的用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采取不同消毒方法,严格执行关键限值标准。

A、煮沸消毒:温度100℃以上时间≥10分钟

B、营养餐重复使用的餐具热风消毒:温度95℃时间≥60分钟

C、红外线消毒:温度120℃时间≥10分钟。

D、洗碗机消毒:水温85℃时间≥40秒钟

六、消毒有专职人员负责,严格执行消毒标准要求,做好当日记录。

七、消毒好的物品按卫生要求存放与使用,严格餐饮具用后洗净、用前消毒原则;已消毒与未消毒的餐饮具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标有明显的“已消毒”、“未消毒”标记;消毒后的餐饮具放入密闭保洁柜中储存,分类摆放、整洁有序。餐具保洁柜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保洁柜内无杂物及个人用品。

八、洗碗机保持洁净,热力洗消用水、气达到规定的温度;设备上的温度显示装置正常无故障。洗碗机、洗消池用后保持洁净,无残渣,台面、地面清洁无污垢。

九、从餐饮具、容器上清除下来的废弃物以专用带盖容器盛放,做到废弃物不暴露、不积压、不外溢、容器外观清洁。

十、从事洗刷、消毒工作的从业人员经健康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培训证明上岗;熟练掌握洗消工序与洗涤、消毒的相关卫生知识。

十一、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需经检验合格,符合国家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卫生标准与要求,保证对人体安全无害,索取的检验证明存档备查。

十二、未经消毒的餐饮具、容器不得用于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及供餐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

十三、消毒间保持清洁,洗刷池、消毒池专用,水池用后刷净,垃圾及时清理。

学校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篇3

1、服从领导分配,接受任务不打折扣,努力完成交给的工作。

2、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按时供应学生、教职工饭菜。

3、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一律着工作服,不得在工作期间吸烟,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商店。切实做好防火、防电、防爆、防毒工作。

4、努力提高炒菜技术,尽量做到一周内荤菜不重复。要控制烧菜数量,不供应隔顿菜。每周及时预告好菜谱。

5、认真执行用餐规则,关心集体,坚特原则,做到商店用碗、盘一律不外借。

6、做好学生开水供应工作,保证保暖桶的清洁,学期结束,保管好保暖桶及底架。

7、努力搞好商店卫生以及商店前的环境卫生,做到一天一小扫,一月一大扫。必须遵守卫生公约,切实做好碗筷等炊具的清毒工作,每天必须用开水将碗盘桶浸泡一次。

8、节约用水、用电、用煤、用柴,保管好商店现有财产,如有损失,应查找原因,追究责任。

9、不得转让任何商店物品,工作时间不干私活,一经发现每次扣50元;

10、同志之间要相互团结,工作不斤斤计较,做到既明确分工,又相互协作。

11、不断改善服务态度,虚心听取就餐人员意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改进商店工作。

12、商店工作人员要严守学校各项规章,注重自身形象,不得做有损于学校的言行,不得参与社会歪风邪气,对有损学校形象,参与社会歪风邪气的,一经发现,情节稍轻的,学校将予以批评教育,并在期末奖励中扣除50—200元的奖金,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全扣期末奖直至予以辞迟。

13、健全商店人员年度、学期考核制度,做到有奖罚。

学校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搞好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试行)。

第二章学校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条学校应明确分管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的校长,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成立学校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校医、分管食堂的处室主任、专(兼)职食堂管理员、各年级组长以及班主任等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三条食堂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和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四条实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事故责任追查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教师、学生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加强学生饮食卫生教育,科学引导,教育学生不购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六条学校要积极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主动配合上级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对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改。确定专人收集、整理、归档食堂管理资料。

第三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七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八条食堂的布局合理,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九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独立的粗加工间、原料库、更衣室、操作间(8㎡以上)。

2、操作间有瓷砖或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1、5m以上)排气扇、纱门纱窗、密闭的废物桶,下水道出口处有防鼠金属隔栅。

3、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原料库有防鼠、防虫、防霉、防潮措施,原料离地离墙10cm存放,保持空气流通。

第十条食堂应当使用耐磨损、易清洗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蔬菜、肉类清洗的设施混用。要做到四分开:餐具洗清分开,原料荤蔬清洗池分开,切配用具生熟、荤蔬分开,贮存生熟、成品半成品分开,并有明显的文字标识。

第十一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二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三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不得开办食堂;食堂从业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及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四章食品采购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及产品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大宗食品采购应相对固定,以保证其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六条采购大宗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

第十七条采购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上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辩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第十八条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选购国家允许使用、定点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第十九条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使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五章食品贮存及仓库卫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各类食品要有明显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二十一条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杂物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二十二条使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刀具用完后必须入库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食品仓库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正常运转。

第二十四条食品进出仓库应专人验收、登记,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检查清仓,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长虫,及时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清理出库。

第二十五条食品仓库应经常通风、清扫,保持干燥和清洁。

第六章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范围要求

第二十六条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第二十七条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第二十八条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第二十九条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第三十条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第七章食品加工卫生要求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每天应有监管人员对食堂食品进行检查,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三十二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三十四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三十六条清洗池应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上下水通畅,并具一定容积的带盖容器。

第三十七条粗加工过程中荤、素食品必须分开存放。

第三十八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不得混用,保持清洁。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防尘防蝇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第三十九条工作人员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八章餐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卫生要求

第四十条手工清洗步骤:

1、刮掉餐具表面食物残渣、污垢。

2、用洗涤剂溶液洗净餐具表面。

3、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洗剂与清冲分池进行。

第四十一条洗碗机清洗步骤:除掉餐具表面残渣、污垢后,再进入洗碗机清洗,操作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

消毒:主要使用以下物理方法:

1、煮沸消毒:该方法即经济又可靠,消毒时把洗净的餐具全部浸泡在水中,煮沸并保持10分钟以上开水煮、消毒后餐具密闭保存。

2、蒸汽消毒:将餐具放入蒸箱内,温度达到100℃并保持10分钟以上。

3、干热消毒:通常采用远红外或电烤消毒,控制温度120℃并保持10分钟以上。

4、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在85℃以上,冲洗消毒时间应在40秒以上。

第四十二条因化学消毒配比等环节难以掌握,一般不推荐使用,若条件有限必须使用者,要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1、严格按使用说明配比成消毒溶液,达到规定的浓度。

2、消毒液每4小时更换一次。

3、消毒时间须达到5分钟以上。

4、消毒后需用洁净水冲洗。

第四十三条保洁:

1、清洗并消毒后的餐饮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餐布擦干。

2、清洗并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保洁柜,不应过早置入桌上。第十章食品留样要求

第四十四条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第四十五条留样要求:留样食品不少于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密闭的容器中,等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盖上),防止样品被污染。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第四十六条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他食品,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后方可倒掉。

第九章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四十七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八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九条建立晨检制度,发现发热或腹泻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有关主管人员,并应立即离岗就诊,待恢复健康或诊断明确才能重新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人员,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十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时有吸烟、擤鼻涕、挖耳朵等不良行为。

5、工作服定期换洗,保持清洁,一旦脏污,随时更换;冷菜间等专间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6、切实落实日常责任分解职责,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能带入食品处理区;在食品处理区内禁止吸烟、吃东西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保证责任区域内卫生整洁。

7、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需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食品处理区之外。遵守员工仪表仪容制度,大方整洁。

第五十一条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本岗位卫生制度。

第十章学校食堂副食品店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第五十二条必须持有经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第五十三条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面15厘米,食品不得接触有害物、不洁物。

第五十四条食品贮存的不同设施必须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第五十五条定型包装食品不得拆散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第五十六条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1、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2、包装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3、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4、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5、超过保质期限的;

6、有关部门禁止销售的;

7、属于“三无”产品的。

第十一章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快速处理要求

第五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向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进程报告及结案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采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行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学校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篇5

一、商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有效培训合格证。

二、商店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五、商店从业人员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

(一)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

1、处理食物前;

2、使用卫生间后;

3、接触生食物后;

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

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从业人员工作服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每名从业人员工作服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从业人员上卫生间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八、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九、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管理档案。

    521378